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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公诉刑诉〔2019148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1********,土家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因吸食毒品“麻古”,于20177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620日被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次年1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麻古”,于20194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月22日,被该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4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9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6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3月至4月间,被告人牟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盗窃作案3起,其中盗窃既遂2起,盗得两轮电动摩托车2,合计价值人民币2905元;盗窃未遂1起,涉案两轮电动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0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324日,被告人牟某某行至宜昌市夷陵区**大道****广场**影城门口,采用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覃某甲停在门口的一辆无牌照红色“新日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880元。

2201946日,被告人牟某某行至宜昌市夷陵区**大道“**城”一区工地,采用剪线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卢某某停在工地大门旁人行道上的一辆无牌照黑色“金箭牌”两轮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2025元。

32019416日,被告人牟某某行至宜昌市夷陵区******花园小区对面的“**菜馆”门口,采用剪线接线的方式实施盗窃被害人易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牌照为鄂E****0的黑色“东方牌”两轮电动摩托车,被发现后弃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1809元。

2019416日,被告人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2.到案情况说明、劣迹材料、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望某某、覃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覃某甲、易某某的陈述;5.宜昌市夷陵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辨认、指认犯罪地等笔录;7.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海燕  

2019716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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