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牟星星,女, 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户籍同住所地。2014年4月12日因诈骗被内蒙古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6月17日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诈骗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我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星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3月22日至同年4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4月2日至同年5月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牟星星在与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内蒙古**乡被害人潘某某(男,32)相亲,确定恋爱关系并谈好彩礼后,牟星星收取潘某某见面礼人民币2000元,同时以购买衣服、手机等物品为由从潘某某处获得人民币6200.77元,共计骗取潘某某人民币8200.77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牟星星与被害人张某甲(男,39岁)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牟星星与王某甲长期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牟星星以不给钱就和张某甲离婚相威胁,以各种理由向张某甲和张某甲的母亲被害人王某乙(女,64岁)索要钱款用于牟星星与王某甲的花销。2018年年初牟星星谎称要以张某甲的名义购买一套二手房屋,并用写有张某甲名字的虚假房产证获取张某甲和王某乙的信任。2018年年末牟星星以购买该房屋时曾向亲属借款为理由,骗取王某乙和张某甲人民币5万元,该款项被牟星星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牟星星骗取王某乙、张某甲、潘某某共计人民币58200.77元。
经侦查,被告人牟星星于2019年11月19日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被王某乙和张某甲扭送至龙江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房产证复印件、借条、转账记录等;
2.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潘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甲、王某丙、牟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牟星星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星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星星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滨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牟星星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和全部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