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39号
被告人牟春莲,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春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6时许,被告人牟春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房间蒋某某家中,趁被害人蒋某某睡着之际,使用蒋某某手机重置其支付宝支付密码,分两次从蒋某某支付宝绑定的农业银行账户中向其本人转账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牟春莲在本市美之途酒店被公安民警捉获,牟春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牟春莲的供述与辩解;
4.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等笔录;
6.手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春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春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春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春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春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春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健
检察官助理:郭冉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牟春莲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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