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0********,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安丘市**有限公司会计,现住安丘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安丘市监察委留置审查。2020年1月20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安丘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牟某某利用其担任安丘市**有限公司会计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950000元转入个人股票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12月30日将上述公款全部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牟某某将本单位公款650000元转入其个人股票资金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2、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牟某某将本单位公款300000元转入其个人股票资金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傅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系自首,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龙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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