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2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社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栋**单元**层**号,现住鞍山市立山区**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在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紫竹养生馆内与屈某某发生冲突,深北派出所民警刘某某、赵某某、辅警高某某、周某某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牟某某、张某某、屈某某带上警车开往深北派出所接受调查,行驶至深沟寺二区园林大道马路边时,被告人张某某、牟某某在车内辱骂民警并用手殴打辅警周某某,在民警制止殴打的过程中牟某某、张某某用拳头击打赵某某、高某某头部、刘某某面部,导致民警高某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某将候问室内墙布及座椅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不经过等书证;
2.证人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赵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以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时洋
助理检察员: 王蕊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