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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李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按摩店负责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街**号,现住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次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按摩店原法人代表,四川省简阳市人,户籍所在地简阳市**乡**村**组,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次月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按摩店前店长,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资阳市乐至县**镇**村**组,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按摩店接待客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次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按摩店收银员,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叙永县赤水镇**村**号**号,现住址**。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次月1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文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至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等人作为叙永县叙永镇**路“**”足浴按摩店的股东,组织费某某、刘某某、蒋某某、隆某某、邹某某等人,利用且不限于所雇员工微信揽客等方式,向前来该店的男子提供498元到1500元不等的有偿性服务。在此期间,该店以6000元每月的工资加提成雇请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店长进行日常的管理,包括联系卖淫女来店上班并发放提成、推销性服务、发放其余员工工资等;该店以2000元每月的工资加提成雇请被告人文某某作为客服接待,推销性服务;该店以2000元每月的工资加提成雇请明知该店从事色情服务的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财务人员,记录各技师提供的性服务并收费。2018年11月16日凌晨,店内进行性服务时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12日正式离职,且已退缴非法所得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文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陈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文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文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半、二年、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超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文某某现被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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