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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道**号**幢**单元**室。因盗窃,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鸿欧未来城工地、上海大道云熙台工地、三峡学院等地盗窃了电缆线、电脑,涉案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06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底至9月初,牟某某、杨某某共同在万州区鸿欧未来城工地上盗走约420米的WDZ-BYJ-1*16mm电缆线,后销赃至安居路一废品店,获利1000余元。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3414元。

2.2020年9月11日,杨某某在万州区上海大道云熙台工地临时简易仓库内盗走约40米的电缆线,后销赃至天星路一废品店,获利200余元。

3.2020年9月16日,牟某某、杨某某在万州区上海大道云熙台工地临时简易仓库内盗走900米的WDZB-BYJ-2.5电缆线和500米的WDZB-BYJ-10电缆线,后销赃至天星路一废品店,获利800余元。经鉴定,涉案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4555元。

4.2020年9月21日凌晨,牟某某和杨某某在三峡学院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实验室盗走2台联想天逸510S电脑(CPU:i5-8400),当天上午销赃至五桥一回收店,获利700元。当晚牟某某、杨某某又到实验室盗走4台联想天逸510S电脑(CPU:i3-9100),并将电脑藏匿于天星路907号旁的废弃铁皮柜中。案发后,民警从上述铁皮柜中查找到4台电脑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涉案的6台电脑价值共计12700元。

2020年9月22日,牟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周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周某乙、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笔录;

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宁

                                               检察官助理 周颖

                                               

2021年2月8日 

                                                     

附件:1. 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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