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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批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翁牛特旗**镇**村**石矿及**矿业实施盗窃,二人将矿山上的大门、撬棍、方钢、汽油喷灯等物品盗窃后用三轮摩托车装运,意图拉回家中占为己有用于修缮猪圈等用途,在回家途中被看管矿山人员发现并报案,经鉴定,被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2973元。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将所盗物品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王某某、梅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志强

检察官助理:那存白音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       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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