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奈检公诉刑诉〔2020〕Z19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75********,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0日取保候审,2019年9月25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被告人牟某某购买了奈曼旗**镇**村**屯梁某某家住房东墙外杨树100株,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22株,经测算滥伐林木蓄积6.6704立方米。
2、2016年6月,被告人牟某某与树主陈某某商定价格预购买位于奈曼旗**镇**村其家住房南的一片杨树。后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并承诺自己办理采伐树木相关手续,二被告人到达树主家,交付购树款8.2万元,赵某某给牟某某8000元钱中介费。2016年6月19日牟某某、赵某某到**镇经管站为陈某某住房南的杨树办理一张该树木是耕地内树木的证明, 2016年6月被告人牟某某、赵某某明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陈某某住房南杨树采伐,经测算滥伐林木蓄积22.797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照片、发破案经过、买卖树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等证言;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林木蓄积测算;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29.468立方米,数量较大;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无证采伐林木蓄积22.7976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奈曼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福堂
检察官助理:田阔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监视居住于住所;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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