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镇**村。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晋D*****号小型普通客车,临时停放在长治市屯留区**丁字路口北300米处道路西侧,该打开驾驶室车门欲下车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人孙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违章停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秀妍
检察官助理:陈李岩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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