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现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45分,被告人牟某某驾驶鲁***号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路段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向北转弯的杨某某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杨某某田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牟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牟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54381元,并积极协调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
2020年3月11日
附:
1. 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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