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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住四川省荥经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冕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川TM****小型轿车搭乘聂某某、韩某某从西宁收费站进入G5京昆高速向成都方向行驶,15时35分许,车辆行驶至G5京昆高速泸沽至冕宁方向2175KM+966M处时驶出路外,与高速公路路侧的天桥桥墩相撞,造成聂某某当场死亡,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牟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韩某某、聂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牟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积极配合现场民警进行现场救治,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牟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凯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荥经县**镇**村**组,电话1838355****、15984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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