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81********,土家族,高中文化,机动车驾驶员,住利川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5时5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Q****2的“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灌车)沿利川城区南环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南环大道林家村路段时与由被害人唐某甲驾驶的无号牌“麟龙”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二轮摩托车受损、唐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牟某某未拨打报警电话与急救电话,下车查看后便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经认定,牟某某应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鄂Q****2的“欧曼”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灌车)、无号牌“麟龙”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唐某甲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身份信息、利川市人民医院24小时入院死亡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牟某某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唐某乙、陈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4.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6.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练
检察官助理:刘素仙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55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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