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莱检一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81966********,汉族,高中文化,司机,现住山东省栖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牟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5时14分许,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沿莱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5KM+400M处,与前方顺向行驶的某某初某某驾驶的鲁******号三轮汽车尾部相撞,后鲁******号三轮车汽车又与道路中央隔离墩碰撞,致初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被告人归案经过、接警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证明、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山东金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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