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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交通肇事案)_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西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11197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镇**,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镇**村**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5时18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黑C****4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牡丹江市西安区**小区出入口由北向南驶入**街北侧路边起第三条机动车道,右转弯变更车道驶出**街过程中,与沿**街北侧路边起第二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直行贾某某驾驶的黑C****8本田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相撞,造成黑C****8本田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后座乘客被害人马某某(女,卒年53岁)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贾某某报警后,牟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到达。经牡丹江市交警支队认定,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马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在审查起诉阶段,牟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现实表现证明,抓、破获经过,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

2. 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

5. 牡丹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监控DVD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镡浩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牟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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