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小型客车,从合江县榕山镇娱乐城往合江县榕山镇天华宾馆方向行驶,当车辆起步时,与被害人苟某某停靠在榕山镇娱乐城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又继续行驶至榕山镇派出所门口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渝C*****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与路边车位上停靠的川K*****小型轿车、川E*****小型客车、川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六车受损,陈某某、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牟某某在现场被处置民警盘问时,承认了驾车造成事故的事实。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牟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31.7mg/100mL。
被告人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检 察 官:王华敏
检察官助理:孙叙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合江县**镇**街**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518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七张,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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