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818,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职工,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2020年4月2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吉GA197Y长城皮卡沿白候公路由南北行,行至出事地点与被害人倪某某驾驶的吉GTQ107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
2.被害人倪某某、刘某某宣陈述;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玉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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