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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54********,汉族,宜宾市叙州区人,小学文化,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乡******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蕨溪镇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在被告人牟某某位于宜宾市叙州区**乡**村**组**号的家中卧室内搜查出枪支疑似物一支、铁砂子以及白矾若干。民警随后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送检。2020年1月6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枪支疑似物属于枪支。

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牟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8月27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784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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