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奇瑞牌吉G5****号小型轿车沿长虹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长虹西路与长白街交汇处时,被大安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牟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在送检的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琦
(院印)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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