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道**庄**村**号。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4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报废的鲁******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海路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东北魏村路口处时,与沿北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右转弯的魏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相撞,致牟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10mg/100ml。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已报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牟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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