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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华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67********,汉族,群众,大学专科文化工作单位成都**有限公,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单元**,住成都市成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3日23时26分许,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成都市三环路外侧辅道由航天立交往成渝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五段辅道航天立交至成渝立交万科魅力之城公交站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牟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为167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牟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十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牟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79.9毫克/100毫升,牟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

检  察  员:曹静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82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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