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望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1日21时37分许,牟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F***QH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望都县交警大队门口西3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望都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 3.证人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 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135.2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熊庆丰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望都县某某小区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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