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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现住址**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5月14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3时09分许,刘某某驾驶号牌为湘******号小型客车,沿神农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行径一路面积水路段时,车辆压起路面的雨水溅到了同向行驶于旁边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牟某某的身上,牟某某随即驾车追至株洲大道路口将其逼停。随后双方驾驶人下车理论引发纠纷,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发现牟某某有酒驾的嫌疑并报警。民警接到报警赶到事发现场后,随即对牟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34mg/100ml,涉嫌醉驾,随后将其带着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结果为168.04mg/100ml。牟某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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