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1〕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被告人牟某某饮酒后驾驶渝AA****小型普通客车,从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盆盆香餐馆附近出发,经安顺路、五桥立交、万川大道,行驶至318国道香炉山宾馆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牟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7毫克/100毫升,遂依法将其带至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牟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单、血液样本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鉴定事项确认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驻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查获经过、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继清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候审,联系电话1735319****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