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231995********,汉族,大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平昌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东段**号**幢**单元**号,现住平昌县**镇**东段**号**幢**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晚18时,被告人牟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平昌县俊东广场餐馆就餐饮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牟某某驾驶号牌川******小型轿车从龙熙国际出发经平昌高速收费站进入高速,当其驾车行驶到G5012恩广高速巴达段巴中至达州方向279KM路段时被高速民警现场查获,经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牟某某进行检测,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3mg/100ml,随后对牟某某抽取血样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在牟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8.7mg/100ml。
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李某某、吴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酒精呼气、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坤
(院印)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平昌县**镇**东段**号**幢**单元**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建议书1份。
6. 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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