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1〕Z20号
被告人牟晓露,男,1981年10月25日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8110257011510503198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企业工作人员,中铁建业融资租赁(泸州)有限公司中铁建业融资租赁(泸州**有限公司员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泸天化东门口12号楼2单元10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号楼**单元**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上坝社区联邦花园1栋3单元702号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晓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牟晓露饮酒后持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EDY372川******号小型轿车,从江阳区飞跃街方向往忠山路一段方向行驶,行至忠山路一段城南**路**段城南人家小区外,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民警随后将其带至泸州市中医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确认案发时牟晓露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51.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晓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晓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晓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旭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晓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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