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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1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0日21时15分许,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布克书城地下停车场出发,经二环高架路,在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口下二环高架后,沿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五路与双福一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牟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5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牟某某带至成都市第六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检验,牟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90.5毫克/100毫升,牟某某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到案后,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高速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牟某某醉酒后上城市快速路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起诉书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清单复印件一份,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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