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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32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人,农民,住日照市岚山区**镇**村**号。于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2时30分,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临港区**路**村大桥西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牟某某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46831****)。

2.案卷材料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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