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牟某某酒后驾驶吉J****7号小型轿车在大兴镇辖区内沿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大兴镇永胜村南一公里处,同道路左侧,张某甲驾驶后停放在路边的三轮车相撞,被撞三轮车受冲击将三轮车左侧的张某甲撞伤,造成交通事故。通过对牟某某采血检验,其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谅解书;
2.证人韩某某、邢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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