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受贿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1〕63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原台州市黄岩区水利局党组书记、局长,户籍所在地台州市黄岩区,住台州市黄岩区**路**号,现住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绿城宝鼎园17-12号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黄岩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黄岩区北城街道马鞍山村“三改一拆”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拆后土地,整体用作汽车“4S”店建设,由马鞍山村统一对外招租。2014年,浙爆集团法定代表人叶某某通过陈某甲国、阮某某请托时任黄岩区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的被告人牟某某帮忙承租该地块及帮忙获得优惠的租赁条件。2014年7月18日,叶某某与北城街道马鞍山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第一期场地租用协议书。为感谢先后担任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的牟某某在承租土地过程中的关照及为继续得到其关照,叶某某通过陈某甲国、阮某某夫妻二人向牟某某贿送财物。2014年8月28日阮某某将现金30万元存入牟某某泰隆银行账户,2015年9月11日阮某某将现金30万元存入牟某某泰隆银行账户,牟某某均予以收受,并用于个人购房等消费。

2、2017年6月,牟某某找到台州市黄岩装饰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责,让其推荐硅藻泥涂料施工企业为其位于绿城宝鼎园17-12的房屋进行装修。为感谢先后担任北城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的牟某某在黄岩装饰城工程建设、经营过程中的多次出面协调,陈某乙责联系了涂料施工企业,并代付了5万元的装修费用,之后告知了牟某某,牟某某予以接受。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向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牟某某家属向台州市黄岩区监察委员会退赃人民币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牟某某分工证明、班子会议记录、专题会议纪要、马鞍山村“三改一拆”地块租用协议书、马鞍山村村委会会议记录、陈某乙责与马鞍山村土地租赁协议书、银行凭证、银行账户明细流水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陈某甲国、胡某某、叶某某、陈某乙责、年四军、潘某某等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牟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金军

检察官助理:林嘉欣

(院印)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