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牟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于同年7月30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牟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处刑罚)、李某乙(已判处刑罚)分别以占股60%、20%、20%的比例,在蒙自市银河路冠南超市开设名为“**”的演艺吧,并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演艺吧内共同开设以“啤酒游戏”为名义,以“掷飞镖、押大小”为赌博形式的赌场。经营期间,李某甲负责监管会所及安保工作。蒲某某、李某丙明知演艺吧内开设赌场,仍然长期参与主要管理活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5日期间,佳华时代国际娱乐会所”开设赌场违法所得累计达人民币558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现金日记账本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丙、蒲某某、李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人像辨认、搜查、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检察官助理:罗晨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