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身份证号码3326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号。2016年8月1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并收缴个人赌资人民币四千元,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转为取保候审,2017年5月10日因多次传讯不到案被列为网上逃犯。2019年8月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退回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底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某某村金某某(已判刑)经营的**食府包厢内开设以“两张”为形式的赌博场头,组织招引林某某、黄某甲、周某某、黄某乙、章某某、刘某某等多人参赌,共抽头获利人民币45000元。
2016年7月31日、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牟某某先后在黄岩、温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传讯通知书及通知情况;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林某某、黄某甲、周某某、黄某乙、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已判同案犯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熙
检察官助理 池金茜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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