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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昌邑市**街道(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昌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牟某某至于某某的工厂大门口向于某某索要工资,在交涉过程中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牟某某将于某某抱摔在地并压在于某某身上,致于某某左侧肋骨骨折。2020年1月31日,经昌邑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于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办案说明等;2.证人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昌邑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红梅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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