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46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1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城花园北门门前,因其欲开车进入园区而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牟某某用膝盖撞击被害人高某某的胸部,造成被害人高某某胸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牟某某身份证明材料、病志材料、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谅解书、刑事赔偿协议书、赔偿收据、提取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晓旭
检察官助理 李品谦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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