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牟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4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潍坊市高新区**街**村**小区**室,现在潍坊**北**城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2日22时左右,在潍坊高新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因琐事,牟三才、牟三德与孔祥英、牟某某一方发生打架。期间,牟某某用钢管打牟三才头部,致牟三才头部出血。后经法医鉴定,牟三才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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