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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敲诈勒索、盗窃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农贸市场4-*,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6日经广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牟某某与张某某(己判刑)商量,决定对广南城区每家发廊每月收取至少500元的保护费,商量决定后,于5月28日牟某某、张某某安排刘某某、潘某某、彭某某、陆某某(己判刑)等人到“**来发廊”、“**发廊”、“**旅馆”、“***旅馆”、“**宾馆”等发廊索要保护费未果。当晚在索要保护费的过程中交代发廊老板每家准备好1000元钱第二天再交。2010年5月29日晚,牟某某、张某某再次安排潘某某、彭某某、陆某某等人到“**来发廊”、”“**发廊”、“**旅馆”等地索要保护费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2019年6月10日13时许,陆某某驾驶云G403**货车拉渣土到广南县**镇**帝景工地卸渣土,陆某某将其一部OPPO FIND X手机放在驾驶室坐垫旁,货车车门未锁。13时43分,被告人牟某某爬上陆某某货车驾驶室,将陆家乐的OPPO FIND X手机盗走。当日15时许,牟某某将盗窃的手机拿到张某某经营的**寄售行抵押,抵押价1000元。6月11日,陆某某被盗窃的OPPO FIND X手机被查获。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叁仟陆佰捌拾元整(¥:3680.00元)。

3.2019年6月9日13时50分左右,叶某某将其一部华为手机和一部苹果6手机放在“**五金机电经营部”办公桌上,后到房间内换衣服。14时14分,被告人牟某某到“**五金机电经营部”将叶某某的华为手机、苹果6手机盗走。当日,牟某某将盗窃的华为手机、苹果6手机拿到张某某经营的**寄售店抵押,两部手机抵押价100元。6月11日,叶某某被盗的华为手机、苹果6手机被查获。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叶某某被盗的华为手机、苹果6手机鉴定为:玖佰肆拾元整(¥:940.00元)。

4.2019年6月12日17时许,王某某将其一部黑色小米8青春版手机放在广南县**广场“**良品冷饮店”内的圆桌上充电。17时31分,被告人牟某某进入该店将放在该店内圆桌上的手机盗走。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对王某某被盗的小米8手机鉴定为: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元)。

5.2019年6月15日16时53分,陆某某在广南县**镇的**车行,将S9金立手机装在右边的裤包里,在凳子睡着,被告人牟某某进入**车行将该手机盗窃走,经广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叁佰玖拾元整(¥: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打烂物照片;2.书证:接受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及网上在逃查询、入所健康检查表、抓获经过;3.证人证实敲诈勒索的证言有:潘某某、彭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等10人的证言;4.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朱某某、范某某、张某某、严某某、袁某某等17人的陈述;5.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判决书等证据。牟某某涉嫌盗窃案证据:1.物证:手机照片;2.书证:接受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手机专卖统一票据;3.证人王某某、邱某某、张某某、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陆某甲、叶某某、王某某、陆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7.鉴定意见;8.截图照片确认;9. 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财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追究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政民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651页。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4.换押证4份。

5.证据目录、起诉书光盘各1份、侦查光盘3张。

    6.散卷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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