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牟二,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古蔺县,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古蔺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30日被古蔺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4日执行逮捕;经古蔺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古蔺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牟某某购买刘某某以及刘某某侄子刘某甲位于**镇**村**组山林中的柏木及杂木共计73株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进行砍伐后销售。经鉴定:被砍伐的柏木62株,立木蓄计54.6659立方米;杂木11株,立木蓄计12.5435立方米,共计67.2094立方米。牟某某购买刘某乙位于**镇**村**组小地名“老树屋基”山林中的柏木39株后,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砍伐后销售。经鉴定,被砍伐的柏木立木蓄计35.0032立方米。非法采伐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户共计立木蓄积102.2126立方米。
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牟某某先后购买龙山镇双河村五组、吉龙村七组、双河村七组村民陈某某、陈某甲、周某某、罗某某家山林或林木,在办理陈某某家立木蓄积9立方米、陈某甲家立木蓄积8立方米、周某某家立木蓄积10立方米、罗某某家立木蓄积10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后,雇人砍伐销售户共计采伐立木蓄积62.9829立方米,均违背了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数量。经扣除已办采伐证所规定的数量后,分别超出采伐许可证许可的立木蓄积5.2664、7.226、9.9953、3.4952立方米,四户共计超量采伐立木蓄积25.98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雄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1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材料7页,光碟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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