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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牟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逃)打电话邀约被告人牟某某到乐山市市中区慧园街路口碰头共同实施盗窃,被告人牟某某应约前往。二人碰头后,张某某将牟某某带至乐山市市中区**巷**号**楼**号一出租房内,张某某在室内搜寻贵重财物,企图将被害人小型冰箱偷走时,被害人朱某某回家当场发现在室内盗窃的二人。张某某见状迅速冲出屋外逃离现场,被告人牟某某见事情败露也跟随张某某逃离,朱某某紧随其后进行追击,牟某某逃至宝马街兄弟饭店对面时被朱某某当场抓获,后被告人牟某某多次想要逃离,均被朱某某控制住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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