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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彭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3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住彭山区**镇**路**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因工作需要,被告人牟某某由彭山区特巡警大队抽调到彭山区看守所工作。工作期间牟某某发现彭山区看守所羁押人员的银行卡存放在值班室内一房间铁皮柜里,每张银行卡上面都贴有取款密码,铁皮柜钥匙也直接插在锁上面。同年7月16日到8月10日期间,牟某某多次将铁皮柜内羁押人员的共计40张银行卡盗走,在彭山区的农业银行、农商银行、工商银行等提款机内将所盗银行卡内的钱取出,金额共计3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退款凭证等;2.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某某、江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多次盗窃他人银行卡取出现金,共计38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彰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1354824****)现被取保候审,住彭山区**镇**路**号**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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