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乡**村**号。2017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6000元。2018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10时55分,被告人牟某某到宝坻区海滨街道东城路陈某某经营的“中国移动鑫焱宝坻店”,盗走全新vivo牌x23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35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被盗手机等物证;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1、 证人曹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辨认笔录等笔录;
1、 现场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在居所地候审。
2、案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