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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716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牟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来到乐清市雁荡镇下塘村,以翻墙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在二楼房间内盗得一台笔记本电脑及电脑包,当日将该笔记本电脑以325元价格卖于朱某某。经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人民币500元、电脑包价值为人民币10元。

2020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再次以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在二楼房间内盗得一台一体机电脑、一台电脑主机,在一楼餐厅酒柜上盗得一茅台酒瓶,当日将一体机电脑、电脑主机以650元价格卖于朱某某。经认定,被盗一体机电脑价值为人民币300元。

被盗笔记本电脑、一体机电脑、电脑包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牟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谅解书、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光盘及视听资料证据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海光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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