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8********,汉族,大专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景县,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四新路北山超市门口停车场,将被害人马某某停于此处的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驾驶位车门拉开,盗走车内18条卷烟等物品。经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城区营销部认定,上述被盗卷烟价值共计人民币9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湖北省烟草公司宜昌市公司城区营销部出具的涉案卷烟价格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青青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街**号,联系电话1387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0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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