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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74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街**号**单元**。因盗窃,于2007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含谷镇净龙村十字路口附近一摩托车店,将自己的一辆老爷牌踏板摩托车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卖给被害人杨某某。2020年6月19日10时许,牟某某以给杨某某送发票的名义通过与杨某某微信联系,骗取了杨某某上班的位置信息,后乘车赶到杨某某上班的**镇**村**社**号旁**家具厂门口附近。当日13时许,牟某某趁家具厂门口无人看管之机,进入厂区,用事先准备的摩托车钥匙将杨某某停放在厂区里的摩托车盗走,并将该车骑到**镇**路**号附**号“**车行”, 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摩托车销赃。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30元。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牟某某被捉获到案,到案后牟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合格证、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指认作案现场等笔录;

7.现场监控及截图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  静

检察官助理:吴  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联系电话:1992342****)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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