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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7490,*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住**市**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16日,被告人牟某某先后6次在本市鹰山社区、邓家湾小区等地,趁四周无人,盗窃铁围栏及铁制折叠门后销赃至一废品收购站。经鉴定,被盗铁围栏价值人民币1125元、被盗铁制折叠门价值人民币4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牟某某窜至本市鹰山社区北面围墙处,用手拔出五块铁围栏堆放在社区围墙内侧,次日用环卫垃圾车将铁围栏运至废品站销赃非法获利220元。

2、2020年9月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牟某某窜至本市鹰山社区北面围墙处,用木棍撬下四块铁围栏堆放在社区围墙内侧,次日用环卫垃圾车将铁围栏运至废品站销赃非法获利170元。

3、2020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牟某某窜至本市鹰山社区北面围墙处,用木棍撬下四块铁围栏,并用环卫垃圾车将铁围栏运至废品站销赃非法获利180元。 

4、2020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牟某某窜至本市邓家湾小区门口处,将小区铁制折叠门取下后装上环卫垃圾车运至废品站销赃非法获利45元。

5、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牟某某窜至本市鹰山社区南面围墙处,用木棍撬下三块铁围栏,并用环卫垃圾车将铁围栏运至废品站销赃非法获利70元。

6、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牟某某窜至本市鹰山社区南面围墙处,用木棍撬下三块铁围栏堆放至围墙边(因未推环卫垃圾车无法运走铁围栏),10月18号晚牟某某看所盗围栏是否还在时因形迹可疑被鹰山社区门卫发现并报警,后牟某某被接报警赶来的公安民警盘问后即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称重记录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笔犯罪事实中,被告人牟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属累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菊如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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