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3300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1********,汉族,高中文化,船员,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村**幢**单元**室。2001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牟某某来到黄岩城区**路**弄**号冯某某等人租赁的棋牌室内,趁被害人冯某某离开房间之际,将其放在手提包内的黄金项链摇落在地,随后将掉落在地的两条黄金项链窃走,并于当日下午卖于黄岩区**街道**巷**号**珠宝店,得款12680元全部用于归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经价格鉴定,两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3006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明,现两条黄金项链已由被告人牟某某亲属赎回归还被害人冯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手机截图、登记保存单、支付宝手机交易信息、刑事谅解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陈某某、柯某某、胡某某、牟某某、樊某某、罗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牟某某的某某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超
检察官助理:詹韩丹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电子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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