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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盗窃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党派,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组,2019年1月29日因辱骂民警被翁牛特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牟某某在翁牛特旗**乡**村韩某某的鸡场盗窃铁大门一副卖给收废品的刘某某。经鉴定,此副铁大门价值人民币1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一组;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强

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牟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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