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022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牟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步行街西城天街正门外长椅处,趁被害人张晶睡着之际,盗走张晶华为P40 PRO手机一部。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175元。
2020年9月4日上午10时许,民警在九龙坡区华润24城8栋外公路下桥洞内将被告人牟某某抓获。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价格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张晶的陈述;
3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牟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静敏
检察官助理 李明松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牟某某现被羁押在九龙坡区看守所,无联系方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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