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宣汉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德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年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牟某某独自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到德化县水口镇公路旁围墙内的鸡圈,盗走黄某图圈养在该处的家养白鸭2只。经德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06元;
2、2020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牟某某独自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到德化县南埕镇半岭村半岭5号农户的鸡圈,盗走章某英圈养在该处的家养白鸭8只。经德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856元;
3、2020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牟某某独自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到德化县水口镇街道沿溪道路下方的鸡圈,盗走黄某玲、黄某珍等人圈养在该处的家养老母鸡5只;后继续驾车到南埕镇公路旁的农村小路(蜗牛驿站旁)路边拦网围起来的鸡圈,盗走张某珍圈养在该处的家养公鸡3只、家养小母鸡7只;后继续驾车到南埕镇街道后面的南埕村“格仔”角落一处鸡圈,盗走任某安圈养在该处的家养公鸡2只、家养小母鸡8只。经德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540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牟某某被德化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3月11日,德化县公安局于被告人牟某某处扣押人民币20000元,并暂扣于德化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图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德化县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780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 王冰冰
2020年9月8日
附:
1. 被告人牟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