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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等人滥伐林木案)_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44********汉族,中共党员,文盲,务农,住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1216日被日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牟某某,男,197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127日被日照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414日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330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于同年41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位于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村西700米、两河路北100米处的杨树,以460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牟某某,牟某某雇佣工人对该片杨树进行砍伐。经勘测,被伐杨树共计120株,蓄积33.7579 立方米。

2019127日,被告人牟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12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3)现场勘验报告;(4)证人姜某甲、姜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2)户籍证明;(3)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满75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娟

检察官助理:安瑶

20205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街道**村,被告人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油锯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2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6.《量刑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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