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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牟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中城镇玉泉社区朝阳路**号**单元**楼**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水富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胡某某,绰号耗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水富市看守所。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某某、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牟某某及薛某某因被杨某某(另案)等人骂了为由,便电话纠集被告人胡某某持械在绥江县中城镇商贸城内与杨某某、熊某某等人斗殴,致熊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牟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某某、胡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被告人胡某某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春龙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牟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水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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